職業經理人制度對國企的發展非常重要,經濟學家熊彼特認為“企業家是經濟增長王國里的國王”(《經濟發展理論》)。企業家是現代企業的靈魂,他們在創造財富和促進增長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國有企業發展到今天,為了適應市場競爭,迫切需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
職業經理人制度有以下作用:第一,使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市場來配置職業經理人這個特殊的資源。第二,能夠為職業經理人創造機遇和發展平臺。第三,減少了行政干預。第四,促進職業經理人提高素質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
但目前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面臨一些困難,主要表現在:第一,符合要求的真正意義上的職業經理人非常稀缺。第二,過去一直是政府任免經理人,致使企業經營者角色錯位。第三,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雖齊全,但沒有制衡作用。第四,企業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激勵不到位,約束也不到位。
因此,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應該著力于以下四方面:
第一,規范法人治理結構。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這是職業經理人生存和發展的制度基礎。達到各自獨立、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使職業經理人在國企的領導職務身份轉化為職位聘任身份。
首先要大力推進產權多元化。發展混合經濟,引入多元股東,特別是非國有股東,使所有者職能到位,以形成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其次,承認“委托—代理”關系,轉變政府職能。規范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責,明晰各自的權責邊界,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最后,處理好新老“三會”之間的關系。
第二,建立市場化選聘和退出機制。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貴在“職業”而不是“官位”,重點就是“去行政化”,從根本上廢除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國家干部身份和行政任命制。
實行選聘制,引入競爭、更新和淘汰機制,促使官員化的經理人走向職業化、市場化,使他們的價值通過企業經營業績來體現,讓他們的命運與企業命運相聯系。
在國有企業經理人的應聘管理上,政府只能充當紅娘,不能擔當管家角色。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對進入市場的經理人主要考察職業道德水準,社會中介機構對經理人的能力、實績考核分析,供企業擇優錄用。從目前來看,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等領導人可能仍由行政任命,企業層面的高管應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市場化選聘和退出。職業經理人和出資人是雙向選擇,雙方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對方,因此出資人可以解聘職業經理人,職業經理人也可以自由流動。解聘和流動必須依據契約和法律來進行,也就是要依法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機制,逐步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市場化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
第三,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激勵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主要體現物質利益和經濟人原則。亞當·斯密認為“在錢財的處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則純是為自己打算。”因此,現階段的激勵手段重點在體現經濟人要求,就是物質利益原則。對經理人的物質激勵包括:工資、獎金、年薪、股票、期權、職務消費等。健全激勵機制的內容是:年薪制+股票期權+養老保險。
此外還有精神激勵,馬洛斯將人的需求分為5個層次,既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基本需要得到滿足之后,人們就會追逐更高層次的需要。因此非貨幣激勵對職業經理人的作用也不容忽視。
健全約束機制思路重點是從“良心”到制度的轉變。第一,從分權和制衡入手,明確“三會一層”的責權利,避免權力失控。第二,建立聯動互補的監督體系,健全外派董事、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的外部監督機制。第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此外還有市場約束、法律約束和制度約束。
第四,適時修改公司法。明確由董事會選聘具有資質的職業經理人。對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責任、權利及其行為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增加公司法中有關規范企業內部利益主體的法律條文。公司法不僅要對企業的地位及行為做出明確的法律規范,而且也要對企業內部包括職業經理人在內的各種主要利益主體的地位及行為作出明確的法律規范。
(本文章摘自1月8日《中國經濟時報》,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經濟學部)